公司被索赔50万,“哪吒”形象不能用吗?
哪吒,家喻户晓的闹海屠龙三太子,广受大众追捧。广州卫洲公司也很喜爱,直接将“哪吒”形象做成汽车摆件进行销售。此举却引起北京光线传媒公司的不满,更是一纸状书将其告上法庭。
原来卫洲公司销售的“哪吒”形象产品,是未经许可授权,擅自运用了动画《哪吒之魔童降世》中的“哪吒”美术作品形象。庭上,光线公司诉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。而卫洲公司辩称,“哪吒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,不应当被垄断。
法院经审查认定,被告卫洲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,擅自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“哪吒”美术作品形象的汽车摆件的行为,侵犯了原告光线公司对涉案“哪吒”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!
美术作品,灵动直观、吸引眼球。企业推广产品不可避免地考虑使用热门美术作品,于是与知识产权关联逐渐紧密,摩擦增多。那么如何辨别著作权侵权行为,保护自身权益,也预防官司缠身、财产破损呢?
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八条,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……(八)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。
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:
1、有侵权的事实。
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,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,以及表演、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。
2、行为具有违法性。
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,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。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,不可违反法律的规定。
3、行为人主观有过错。
所谓过错,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,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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